2010年12月3日

香港體育組織的問題與出路_立法會陳偉業議員2010年11月.申辦亞運意見書

1. 引言
1.1 近年市民日漸關注香港體育的發展,而香港體育界亦不斷向政府爭取更多資源,以改善各類型體育項目在國際賽的表現,香港體育協會暨奧委會更表示有意申辦2019年亞運。港協暨奧委會以及各個體育總會,必會以提升香港各類運動的質素及國際表現為理由,或以增加香港成功申辦亞運的機會為名,向政府爭取更多資助。

1.2 然而,雖然過去多年多個體育總會獲得資助的金額有增無減,而部份運動項目如滑浪風帆、越野單車、桌球等項目均曾在國際賽事中獲得奬項,但大部份體育事業的發展卻停滯不前,部份廣受市民愛戴的活動如足球、田徑等等亦鮮有佳績。不少體育總會雖然接受政府資助,內部運作的透明度卻是嚴重不足,黑箱作業、外行領導內行的、以權謀私、用人唯親、領導層老化的問題嚴重,選拔選手的程序更是私相授受,令不少真正有才幹的選手不能參與國際賽事。

1.3近日,政府發表諮詢文件,就申辦亞運與否向市民徵詢意見。然而,港府申辦亞運,引起社會強烈的反嚮,不少市民均關注使用大量資源申辦亞運是過於浪費,並且成本高昂。然而,本人認為政府在未處理體育總會內部總多問題前,實不應投放大量資源籌辦亞運,因該等資源最終只會因體育總會內部腐化及欠缺專業,而令香港的體育項目難以健康發展,該等資金最終只會被白白浪費。基於上述原因,只有政府改革體育總會的運作模式,才能為香港體育事業的長遠發展締造出路。政府必須落實若干措施,加強各個體育總會的透明度,確保各個體育總會由體育界的精英領導,並確保透過公平公正公開的機制選拔體育精英,才能令香港體育事業穩步發展。


2.硬件不足,軟件更不堪

2.1 亞運是亞洲地區四年一度的體育盛事,舉辦亞運的城市,必須配備充足而優良的體育設施及設備,並有運作完善的體育組織協助籌辦亞運,但上述兩個條件,現時香港均不配備,而體育組織不完善的問題,更不是投入巨額公帑便能解決。

2.2 過去多年來,雖然香港政府不斷投入大量公帑改善體育設施,並為了舉辦東亞運動會而興建不少體育場館,但與亞運會相比,東亞運動會的規模明顯不及亞運會,故此雖然現時的設施足以營辦東亞運動會,但仍不足以舉辦亞運會。故此政府必須投入巨額公帑興建大量體育設施,但該等因亞運而建設的體育設施,卻可能因亞運後使用量不足而空置,因而浪費巨額公帑。

2.3 然而,與設備不足的問題比較,現時香港體育組織,尤其是體育總會的諸多問題,對亞運以至整體香港利益構成的損害更為巨大。在亞運舉行前,政府必須透過體育總會推廣亞運的各項運動,以及透過各類運動的體育總會,為各類比賽提供專業的評判及工作人員。此外,在亞運期間,由於香港的運動員有主場之利,故此香港市民亦期望體育總會培訓的運動員能在亞運取得佳積。基於上述原因,在舉辦亞運前,香港政府亦必會增加對體育總會的資助,以改善香港各類運動的水平。

2.4 然而,由於現時以體育總會為主的體育組織欠缺監管、透明度不足、管理層外行領導內行、以權謀私、濫權問題、用人唯親,選拔精英運動員的制度不公平及不公正,故此即使體育總會獲得巨額資助,亦難以為亞運會提供有效的支援,大部份運動的表現亦難以有突破,最後更可能因體育總會濫用資助而爆出大量醜聞,令亞運會以至香港的聲譽蒙羞。

2.5 由此可見,政府雖可用大量公帑改善香港體育設施不足的問題,令硬件上附件舉辦亞運的資格。然而,在軟件上,若在沒有改革現時的體育組織架構及體育總會情況下,便向該等體育總會提供巨額資助,並由該等組織為亞運提供重要支援,勢必會令亞運會失敗告終。為亞運會以至香港政府威信構成的損害,必定遠比零三年維港巨星匯為巨大。

3.過去多年政府當局的體育行政架構的變革

3.1香港政府於1973年開始,透過成立康樂體育局,開始有系統地統籌及發展體育事業。然而,自從1973年至2003年,由於發展康樂體育的組織與政府多個部門在功能上互相重疊,因此當局曾作出多次的變革,希望可以簡化發展體育的架構,令資源得以妥善的運用。

3.2 自從1967年暴動後,港英政府全面檢討施政方針,並將發展康樂體育定為重要的施政方針。當初政府只是希望透過興建更多康體設施,令青少年在空閒時間參與體育活動,從而令社會更為安定。為了令資源得以妥善運用,並令市民可享用足夠的康樂體育設施,港督麥理浩便於1973年成立康樂體育局。康樂體育局當時只是一個諮詢組織,透過文康市政司,就體育事業發展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而文康市政科轄下的康樂文化處則為康樂體育局提供秘書處及其他服務。

3.3 康體局在成立初期,已察覺需要在政府內部設立一個專業性質的體育機構。政府便按照康體局的意見,於1974年成立康樂體育事務處。康樂體育事務處最初隸屬於教育署,在1980年隸屬於民政科,在1981年康樂文化署成立後,康樂體育事務處便成為康樂文化署的一個單位。

3.4 此外,政府亦於1974年成立康樂體育事務部,負責推動各區,尤其是市政局管轄區範圍以外地區的康樂體育活動。該部與康體局有密切聯繫,除了充當康體局的的秘書處外,亦有透過與志願體育機構的工作上聯繫,發展本港的精英體育活動。

3.5 政府當局於1985年成立區域市政局後,為上述的體育行政架構帶來很大的衝擊。首先,原本受康樂體育事務部管理的康樂文化處,轉而成為文康市政科轄下的康樂文化處,原屬康體部的300名人員轉調至市政總署和區政市政總署,因而不再受康體部直接管理。而康樂體育事務部在社區層面所進行的一切發展工作,亦實際上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接替,其職務只餘下為康體局提供秘書處服務。

3.6在與康體局有密切關係的康樂事務部的職權被大副削弱的情況下,康體局的職權亦因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的成立而大幅削弱。康體局原本是應就各項康樂及體育設施,應如何擴充及應如何充份利用該等設施提供意見,但由於監管康體設施的工作已交由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負責,因此康體局在監察體育及康樂發展的職權,便與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出現重疊的情況。

3.7 此外,康樂體育局原本應負責就資助業餘體育事宜,收集體育界的意見,並向政府提出,但康樂體育局成立多年來並無就向體育總會提供資助事宜向政府提供意見。基於上述原因,康體局只扮演聯繫政府、市政當局、志願體育團體、銀禧體育中心的角色。有鑒於此,政府當局於1980年代中期聘請顧問研究改革體育行政架構的方案,該顧問於1988年發表<香港體育事務發展前瞻顧問研究報告書>,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分配資源予各體育總會,並負責為香港體育事務的發展制訂明確方向。

3.8 港英政府就該顧問報告書進行諮詢後,於一九八九年成立臨時香港康體發展局,並於一九九零年制訂並由立法局通過康體發展局條例,康體發展局正式成為一法定機構。康體發展局成立後,引入了整體撥款資助計劃,鼓勵體育總會訂定四年計劃,並向體育總會提供較穩定的資助。此外,康體發展局又透過多個計劃,向精英運動員提供資助。康體發展局更為香港體育事業制訂發展方向,並於1990年擬訂1991-1995整體發展規劃書,為香港體育事業發展訂定明確的方向。在康體發展局管理體育事業期間,香港體育事業亦有所突破,如滑浪風帆選手李麗珊於一九九六年奧運會獲得奬牌等,顯示康體發展局在體育事業上並非毫無建樹。

3.9 在1997年回歸後,香港體育發展的行政架構又出現重大的變化。香港政府以精簡架構及節省開支為名,在2000年正式解散市政局及區域市政局。在2003年期間,政府又以精簡架構及節省開支為理由,將康體發展局解散,並成立社區體育事務委員會、精英體育事務委員會和大型體育活動事務委員會,就體育撥款事宜經由體育委員會提出的意見,再由政府當局決定如何分配資源,而康文署則按照政府當局的決定向體育團體提供資助。

4. 現時體育組織運作情況及獲得資助的情況

4.1現時香港體育事業主要由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負責統籌體育事業的整體規劃,而各個體育總會則負責發展各項相關的體育項目,兩者互不從屬。而體育總會則直接受到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資助。

4.2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 港協暨奧委會) 是香港地區的奧委會,負責統籌香港體育團體及發展香港體育的工作。體育總會是負責規管與其相關的體育項目的本地體育團體,其成立宗旨是在本港推廣和發展有關的體育運動,並參與國際體壇的活動。這些總會通常附屬於相關的國際聯會,並獲港協暨奧委會承認為參與國際體育賽事的本地唯一正式代表。政府和港協暨奧委會/體育總會保持伙伴合作關係,每年為它們提供撥款資助發展體育運動。

4.3體育總會是非牟利團體,也是註冊的獨立法人,當中不少屬於有限公司,其餘則為根據《社團條例》成立的社團。這些團體按照其《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自行處理內部會務;在參與體育賽事和採用通行的體育準則方面,與有關的國際體育聯會保持緊密聯繫,並奉行《奧林匹克約章》所載的管治精神。

4.4 體育總會可各自透過捐款、商業贊助和向會員徵收會費和募捐等來源獲取收入。此外,這些團體現時亦透過康樂及文化事務署( 康文署) 管理的體育資助計劃每年獲得政府資助金。資助金主要包括三個範疇: 職員開支、辦事處開支和體育活動開支。職員開支包括實際薪酬和公積金供款。辦事處開支屬於對體育總會辦事處一般行政費用( 包括租金和差餉、周年審計費和公眾責任保險保費)的象徵式資助。體育活動開支提供重要資金予體育總會和體育團體, 以供舉辦各類學校體育推廣計劃、社區體育計劃和代表隊訓練計劃, 以及舉辦和參加大型的本地和海外體育活動和比賽。各團體所獲得的資助金會視乎其個別組織能力、其他收入來源和核准活動的規模而定, 因此有差別。而特別重要的活動項目, 可透過民政事務局轄下的藝術及體育發展基金獲得撥款。

4.5 根據政府提供的資料,各體育總會在2009/2010年獲得的資助總額,較2001/2002年急增160%。當中以球類活動獲得的資助金額增幅最為顯著,在2001/2002至2009/2010年間,增幅達225%,而球類活動中,足球總會獲得的資助增幅更達269%。另一個增幅顯著的體育項目便是包括馬術在內的其他運動項目,資助金額的增幅達241%。而在國際比賽中鮮有佳績的健美及舉重項目,資助金額的增幅更是各類體育項目之冠,在2001/2002至2009/2010年間,獲得的資助金額增幅達472%。(各體育項目資助金額在2001/2002至2009/2010年間的變動詳見附件一)。


5.現時體育總會存在的問題


5.1黑箱作業,運作缺乏透明度

5.1.1雖然過去多年來,各體育總會均獲得政府鉅額資助,並負擔起推動體育事業的重任,但各體育總會的內部運作卻是嚴重缺乏透明度,令市民對體育界失去信心。

5.1.2雖然現時大部份體育總會均受到政府資助,但體育總會的運作卻缺乏透明度。不少體育總會的重要會議均不是公開的,在決策過程中也甚少讓公眾參與。此外,體育總會也甚少向公眾公佈每年的工作進度,使公眾難以得知體育總會在體育界的貢獻。不少體育總會雖然得到政府資助,但卻甚少向公眾交待其財政情況以及資金的用途。部份體育總會如香港跆拳道協會等,更拒絕向公眾以至會員公開會章內容,因而令會員不能得知自己及管理層的權利及義務。由此可見,不少體育總會是完全缺乏透明度,公眾以至會員均難以監察體育總會的內部運作。

5.2缺乏監察機制

5.2.1現時不少體育總會均依靠政府的資助支持總會的行政費用及舉辦各項活動,但政府卻鑒於體育總會是獨立社團,只對體育總會的運作情況作有限度監察。此舉使不少體育總會在缺乏監察下,誤用甚至濫用公眾資源,並難以阻止管理層出現濫權的問題。

5.2.2現時康文署只要求體育總會給予經審計師審核的周年財政報告,以檢視資助的使用情況,然而政府當局不會向遲交報告,或報告出錯的體育總會作出懲罰,因此跟據審計署第五十三號報告,在被審計署審計的體育總會中,竟有接近100%的周年財政報告是遲於限期交予體育總會,當中不少報告亦出錯。此外,政府在2006年接獲不少人士投訴體育總會出現黑箱作業的問題後,只是聯絡廉署及各體育總會,商討及修訂採購指引及行為守則,並要求接受資助的體育總會管理層作出利益申報,以及提供管理決議的正式記錄,但卻沒有加強對管理層權限的監察。就運動員選拔機制方面,政府更表示由於奧委會表示選拔過程不能受政治影響,故此政府不能干預甄選運動員的程序。

5.2.3由此可見,除了財政及採購事宜上政府可作出有限度的監察外,體育總會的內部運作、管理層的委任及權限,以至運動員的選拔機制,均不受政府以至公眾的監察。

5.3 外行領導內行,管理層及行政人員缺乏專業知識

5.3.1部份體育總會的管理層,均出現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不少在相關體育領域上不具代表性的人士,卻可擔任體育總會的管理層,致使部份體育總會的設施以至運作不能符合專業水準。

5.3.2過去多年來,部份體育總會的不少主要領導層,大部份並非在體育事業出身。不少領導層出身商界,他們雖然在商界具備豐富的專業知識,卻從來沒有參與與體育總會相關的活動。例如足球總會的高層,部份亦來自工商界,而非足球界精英運動員,甚至可能未曾以足球員或教練的身份參與本地的足球聯賽。

5.3.3 由於部份高層並非體育界的傑出人士,與體育總會的相關體育活動沒有密切的關係,他們的投入感亦較為有限,因此經常會缺席體育總會的日常會議。例如部份香港足球總會的董事,其出席率長期處於極低的水平。此外,即使此等人士出席會議,由於對相關運動認識不足,故此亦難以提供建設性的意見。

5.3.3由不熟悉相關運動的人士擔任管理層,他們亦難以為體育總會聘請合適的人員處理體育總會的日常營運及為運動員提供專業支援訓練。基於上述原因,不少體育總會在外行領導內行的情況下,不能發揮推廣特定體育活動的功效,香港各體育事業的發展亦每況愈下。此外,在缺乏專業領導的情況下,部份體育總會經常出現人事糾紛,而總會高層更會不惜濫用權力打擊異己,致使體育總會內部分化嚴重,令該等體育總會負責的體育項目裏足不前,更枉論培訓人才。


5.4管理層濫權問題嚴重,會員基本權利缺乏保障

5.4.1由於體育總會運作缺乏透明度,政府又對體育總會缺乏監管,致使體育總會的高層濫權問題嚴重。該等高層可以隨意取消會員會藉,阻止會員轉會,以及選拔自己喜歡的會員參與賽事,令有才能的運動員不能獲得發揮的機會,更打擊不少精英運動員的士氣。

5.4.2在不少體育總會及其屬會,管理層的權力均十分大,而由於相關的會章並不公開,故此會員不能得悉管理層的權限,部份管理層便得以濫用權力,影響運動員的前途。例如跆拳道協會的屬會,會館的館長可以在不給予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阻止會員轉會,若會員對館長有不滿,館長亦可隨意將會員驅逐出會。

5.4.3 此外,現時很多體育總會,雖然擁有為數甚多的會員,而總會的運作也要靠會員的會費支持,但是會員在體育總會內,往往缺乏反映意見及決策的機會。很多體育總會現在仍由一小撮人控制,並透過體育總會為自己圖取利益。例如在舉辦活動時,往往用私相授受的形式,先聘用自己起用的人選作教練或導師。在這樣的情況下,其他會員很難參與決策及提供意見,因此使很多有意協助體育界發展的人士不能或不願加入體育總會,使體育界人材更形凋零。

5.4.4 而部份體育總會的高層,更會濫用權力驅逐與高層不和的屬會,其中一個典型例子便是香港射擊聯合總會單方面廢除香港射擊總會會籍。香港射擊總會為一個成立多年的射擊運動組織,多年來培育了多名精英射擊運動員,不少更在國際比賽中獲得佳績。然而,在1994年,香港各個射擊運動組織組成香港射擊聯合總會,並成為港協暨奧委會的唯一認可射擊體育總會,成立多年的香港射擊總會卻淪為香港射擊聯合總會的屬會。

5.4.5 然而,由於香港射擊聯合總會的高層多數是香港鎗會的成員,而香港鎗會只是一個業餘射擊組織,甚少培訓精英運動員,其成員亦甚少在國際賽獲得佳績。該等以香港鎗會成員為主的高層,卻可透過各種方法控制選舉,令部份人士由1994年香港射擊聯合總會成立至今仍可擔任要職。

5.4.6由於香港鎗會與香港射擊總會均須爭奪有限的資源,故此經常出現衝突。在2006年,香港射擊總會與香港射擊聯合總會的高層就會費及財務問題出現爭執,香港射擊總會拒絕繳交年費,並因而退出射擊聯合總會。然而,香港射擊總會後來發覺退出香港射擊聯合總會,將不能租用政府土地用作射擊場,故要求恢復香港射擊聯合總會會員身份,但香港射擊聯合總會卻通過決議,拒絕恢復其會籍。期後香港射擊總會就終止會籍的決定向法院提出訴訟,在原訟庭獲判勝訴,其後射擊聯合總會上訴,上訴庭卻判射擊總會敗訴。

5.4.7 由於射擊總會敗訴,射擊聯合總會立即取消射擊總會的會籍。由於射擊總會不再是港協暨奧委會認可的射擊聯合總會的會員,政府便收回射擊總會射擊場,令射擊總會培訓的精英運動員沒有射擊場可供訓練,業餘射擊愛好者卻可以使用射擊場的怪現象。此外,由於上述兩個組織,在東亞運動會的時候仍有爭拗,影響了挑選射擊項目港隊代表人選的工作,令港隊在射擊項目的表現強差人意。

5.4.8從上述的例子可見,體育總會高層在缺乏約束的情況下,可以濫用權力打擊異己,令體育事業難以健康發展。

5.5 以權謀私嚴重,體育總會資源及公帑慘被挪用

5.5.1 由於體育總會運作欠缺透明度,政府又疏於監管,令體育總會的管理層可肆無忌憚地濫用權力,以職位之便榨取體育總會以至政府的資源。

5.5.2 各體育總會在缺乏政府監管的情況下,近年體育總會高層以權謀私的醜聞可謂此起彼落。部份體育總會的高層,會透過職權霸佔訓練場地,並將訓練場地售予相熟的團體及屬會,籍此謀取可觀的利益。此外,某槍擊體育組織的高層,會擅自使用受政府資助的體育用品如槍枝、子彈等。在數年前,更有一體育總會高層,自行設立公開公司,接下該體育總會多場大型活動的合約,因而賺取大量來自體育總會的金錢。

5.5.3 從上述事例可見,不少體育總會的高層在缺乏制衡及監督下,經常以權謀私,令原本極為有限的資源未能獲得妥善使用,窒礙香港體育的長遠發展。由於部份體育總會的高層,純粹只是因為私利而加入體育總會,並非真心為發展體育項目努力。在部份體育總會的部份高層只懂照顧個人利益的情況下,體育項目更難以健康地發展,資源更難以獲得適當的運用。


5.6用人唯親

5.6.1 體育總會運作缺乏透明度,加上封閉式的管理,令體育總會管理層的產生過程被一小撮人控制,該等人士只會選擇自己的好友、親人加入管理層,令體育總會成為一小撮人的俱樂部。

5.6.2 基於現時不少體育總會均是黑箱作業,又缺乏政府監管,令管理層可以不依據會章,透過公平公開的會員大會產生管理層。部份體育總會更缺乏完整的會章,令管理層可以在選任管理層的事宜上任意妄為。在此等情況下,不少體育總會的高層便可找親友進佔體育總會要職,其他在相關運動有卓越成就,在體育界舉足輕重的運動員卻不能擔任體育總會的管理層。

5.6.3 由於不少體育總會的管理層均被一小撮關係非常密切的人士控制,管理層成為小圈子的俱樂部,令其認受性受到備受質疑。由於該等管理層只會注重一小撮人的利益,因此不能為體育事業制訂宏觀、長遠及平衡各方利益的政策,令體育事業難以持續發展。

5.7 領導層老化

5.7.1 現時不少體育總會的管理層,由於選舉及委任制度被一小撮人操縱,因此部份管理層可以長期擔任要職,令領導層老化問題十分嚴重。領導層老化亦令體育總會的管理層難以作出重大改革,提升本港體育水平。

5.7.2 由於現時不少體育總會管理層的選舉及委任,均被一小撮人士控制,不少人士可以長期留任重要職位。據本人了解,各體育總會的執行委員更替次數不多, 有些體育總會的正副主席更分別由同一人擔任達20年之久,而大部份委員及正副主席均達六至七十歲。由於他們擔任要職甚久,管理層彼此之間已形成一關係密切的小圈子並排斥外人,令其他有志之士更加難以進入管理層。該等年紀頗大的領導層亦會較難接受新事物及知識,因而難以帶領體育界迎接新的挑戰,更難以改革體育界。年紀老邁的管理層亦會與大部份是年輕人的運動員存在代溝,影響溝通及增加磨擦。

5.7.3 由此可見,體育總會在缺乏監管下,領導層可以專政多年,導致領導層老化,對體育發展百害而無一利。

5.8私相授受,選拔運動員制度不公平不公正

5.8.1體育總會作為培訓本港運動員及推廣相關運動的主要機構,理應按照公平公正的機制選拔運動員。然而由於現時不少體育活動的香港代表隊均由體育總會組成控制,而不少體育總會均不是按照運動員成績選拔運動員加入香港代表隊受訓,加上不少體育總會透明度甚低,管理層又可以為所欲為。基於上述原因,不少體育總會在選拔運動員參加進入港隊集訓時,均是以私相授受的方式將集訓及參加國際賽的名額分配予與體育總會高層相熟的運動員,並無理地打壓反對管理層但才華出眾的運動員。此舉令不少真正的精英運動員不獲選拔,最終黯然退出體壇。

5.8.2現時本港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賽的工作,基本上全部交由體育總會負責。體育總會會挑選精英運動員,組成香港代表隊,香港代表隊的成員可以獲得較多的資源進行訓練,並可獲得參加國際賽的名額。然而體育總會在選拔精英運動員時,並不是純粹根據本港的各級比賽中運動員的成績,選擇成績最佳的運動員進入港隊。在不少情況下,體育總會的高層會故意禁止反對高層但成績優異的運動員加入港隊,並選取與高層關係密切但成績欠佳的運動員加入港隊。當運動員向政府相關部門作出投訴時,政府便會以體育總會的運作獨立於政府而不採取行動。政府更會偏袒及維護體育總會,指公開比賽的成績不是唯一考慮因素,體育總會可基於運動員的品德及團隊精神決定是否批准運動員進入港隊。結果在政府的護航下,體育總會更可肆無忌憚地操控選拔運動員的機制,表現良好的運動員卻被剝奪參加國際賽的機會。

5.8.3事實上,近年多項體育活動選拔精英運動員的過程均出現私相授受及不公平的問題,部份事件中,高層濫權及跋扈的態度更令人髮指。不少受到不公平待遇的精英運動員,更組成體育苦主大聯盟,向公眾反映體育總會高層在選拔精英運動員時,私相授受及不公平的情況。根據該體育苦主大聯盟提供的資料,有一柔道訓練機構培訓了多名出色的柔道選手,並經常在公開賽獲得大量金牌及銀牌,然而該等選手卻不能代表香港參加國際賽,成績平平的選手卻可獲總會選拔參與國際賽。
5.8.4 此外,根據該體育苦主大聯盟提供的資料,香港劍擊界亦曾出現選拔選手機制不公平的問題。在2009年11月,香港排名第4及第7的女子花劍少年組尖子選手張楚瑩及楊皓斯向香港劍擊總會(簡稱「劍總」)報名,參加今年3月的亞洲青少年劍擊錦標賽,結果雙雙落第,4個入圍者全於香港劍擊學校(簡稱「劍校」)受訓,其中兩選手在報名前無任何本港排名。基於上述原因,部份選手投訴選拔有欠公允,並去信劍總要求解釋。
5.8.5 部份選手表示,現時香港劍擊學校校長黃贊,去年「空降」劍總擔任榮譽副會長,11月向劍總建議由「劍校」出師資及場地成立女子花劍培訓中心,在未有諮詢屬會下獲劍總執委通過,籌備時間僅短短4星期。劍總12月向會員發出通知,規定各組別首8名的選手均要到培訓中心受訓,有在其他屬會受訓的選手不滿劍總欠諮詢下一意孤行,故杯葛參與。
5.8.6 就上述指控,劍總卻表示,推薦會員代表香港出賽,視乎多方面條件,包括本地及國際賽事成績、訓練出勤率、訓練時態度及該運動員的發展潛力等,又指成立培訓中心是考慮希望加強運動員比賽能力,達至更高水平,如亞運、奧運等,計劃訓練要求將等同香港體育學院現有受訓項目的準則。然而劍總的主席至今亦沒有回應為何香港公開賽排名較低的劍擊會員可以參加國際賽,而成績優異的運動員卻不可代表香港參與國際賽,政府亦沒有替不能參加國際賽的運動員討回公道。
5.8.5 由此等例子可見,體育總會的高層可以以各種似是而非的理由禁止公開成績表現佳的運動員參與國際比賽,並可隨意選用與自己關係密切的運動員加入港隊及參加國際比賽。此等行為不但違反體育精神,更大大打擊真材實料的運動員的士氣,令不少有志之士拒絕再投身體育事宜,致使香港各種體育在國際賽的表現均每況愈下。
5.9 政府處事官僚

5.9.1 就監管體育總會的問題,政府官僚的處事態度及思維,令政府即使面對大量有關體育總會的投訴,亦拒絕加強監管及改革體育總會,令體育總會的眾多問題更趨惡化。

5.9.2過去多年,不少運動員及市民就體育總會眾多問題,向政府作出投訴。然而,儘管民政事務局及康文署負責管理體育資助計劃,而該計劃的資助又是體育總會的重要財政來源,但政府卻以極為官僚的思維處理有關體育總會的投訴。政府在接獲相關投訴後,經常重覆體育總會獨立於政府運作,政府尊重體育總會獨立性因而不會作出跟進的陳腔爛調,拒絕跟進有關問題。

5.9.3 政府的官僚思維及態度令體育總會的管理層更有恃無恐,管理層濫權,用人唯親、私相授受、以權謀私的問題便持續惡化,運動員的權益便無可避免地受到嚴重損害。

6.體育組織發展的出路

6.1 有鑒於現時由體育總會主導的體育發展模式經已千蒼百孔,公眾對體育總會已失去信心,故此政府必須大力改革現有制度,加強體育總會的監管,使體育總會的運作更具透明度,由適當人士管理體育總會,並令選拔制度更公平及公正,才能令香港體育事業健康發展。


6.2 以公開比賽公平公正理性機制選拔精英運動員

6.2.1 有鑒於過去多年發生多宗體育總會以私相授受方式選拔運動員及打壓異己的事件,政府應盡快收回各體育總會組織香港代表隊及分配國際賽名額的權利,並只按照運動員在全港性比賽的排名及成績,選拔精英運動員代表香港參加國際賽。

6.2.2 根據現時體育發展的政策,體育總會全權負責組織香港代表隊及選拔運動員參與國際賽。然而,不少體育總會卻不是單單按照運動員的成績選拔運動員,而會按照一些十分主觀及難以量化的因素,例如運動員的品格、態度等等決定是否選拔該運動員。由於選拔準則過於主觀及模糊,體育總會高層便可以借機隨意提拔表現平平但與高層關係良好的運動員,令選拔機制違反公平公正的原則。

6.2.3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政府當局應全權負責,透過全港分區分年齡比賽選拔精英運動員。當局該考慮每年按年齡組別分區舉行包含各種體育項目的綜合性比賽,透過這些比賽公開地、公正地選拔各區優秀的運動員。這些運動員更可參加按年齡組別劃分的全港性比賽,優勝者可以得到更完善的培訓以及參加國際比賽的機會。透過具體及明確的機制,可以為有志於發展體育事業的巿民訂定公平、公正、明確的晉身機制,吸引更多巿民願意為達到明確的目標而持久地投身體育界。

6.2.4 此外,政府亦應全面改革及訂定長遠發展體育的政策,建立系統化的體育發展系統及架構,以及重新檢討政府部門內推動體育的行政架構及組織,令政府的資源能用得其所。


6.5推動體育總會內部民主化

6.5.1 針對現時體育總會內部欠缺透明度、會員權益不獲保障、選拔機制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政府應該改良資助機制,迫使體育總會趨向民主化,增加會員的決策權,令管理層的決定更符合會員的整體利益。
6.5.2 為了鼓勵更多體育總會更為民主化,容讓更多會員可以進入該體育總會的決策機制內,政府可以每年對各體育總會的會員在體育總會決策過程中的參與程度作評估。政府可以根據評估結果,資助容讓會員較大程度上參與決策的體育總會,以鼓勵全港的體育總會推行民主化的改革。

6.5.3 若某些體育總會的管理層以專制獨裁的方式管理,漠視會員的意見及決策權,政府便可停止資助該等體育總會,從而迫使該等體育總會改革管理模式,使會員的權利獲得充份保障。

6.6 加強體育總會運作透明度

6.6.1 針對體育總會內部運作透明度不足的問題,政府可以透過修訂現時的資助協議,規定體育總會必須向公眾公佈內部運作的主要文件,讓公眾了解及監察體育總會運作是否合乎公平公正的原則。

6.6.2 有鑒於現時體育總會只會將財政年報及管理會議的重要決議交給康文署省覽,而不用向公眾公開任何內部運作資料,因此公眾難以監察體育總會。為了加強各體育總會的透明度,政府可以在每年檢討體育總會的資助撥款時,訂立新的資助協議,規定體育總會必須向外公佈每年度的財政報告、內部主要會議的紀錄以及體育總會的會章,以至選拔精英運動的機制及標準。

6.6.3若在協議中加入條款,加強獲得撥款的體育總會的透明度,各體育總會為了獲得撥款,必定會簽署增加透明度的協議。隨著體育總會的透明度獲得改善,公眾便可更輕易地監察各體育總會的內部運作,而體育總會高層在公眾的監察下,亦更難濫權及濫用資源。

6.7 訂定機制確保由專業人士妥善管理體育總會

6.7.1 為解決現時不少體育總會出現由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當局應透過更改資助協議內容,將管理層資歷及表現納入評核資助金額的標準,從而鼓勵更多體育總會改善管理人員的質素,以根治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

6.7.2 有鑒於在不少體育總會內,外行領導內行的問題非常嚴重,不少體育事業的發展因而停滯不前。為解決上述問題,政府應檢討資助協議的內容,在協議中加入條款,規定管理層必須在體育總會相關的運動有一定的經驗,並具備相關專業知識。體育總會亦須提交管理層的出勤記錄,政府當局再按照出勤記錄及管理層的質素決定是否批出資助及資助的金額。

6.7.3 若政府當局將管理層的質素納入批出資助的其中一個重要考慮因素,體育總會為了獲得資助,亦會設法改善管理層的質素,並革除只為沽名釣譽而擔任管理層的人士,令體育總會的內部運作更具效率。
6.8 由申訴專員負責處理涉及體育總會的投訴

6.8.1 雖然體育總會為政府資助的組織,但體育總會卻是獨立於政府及港協暨奧委會的組織。基於上述特殊的性質,當市民對體育總會有所不滿或被不公平對待時,只能向平機會投訴或透過訴訟討回公道。然而,由於訴訟的費用高昂,而平機會只處理涉及歧視的投訴,結果受體育總會高層壓迫的運動員仍然投訴無門,而管理層仍然可繼續濫權及胡作非為。

6.8.2即使體育總會為獨立於政府的機構,但由於體育總會須依賴政府提供的資助才可運作,故此體育總會實質是政府資助的機構。基於確保公帑能用得其所,政府應考慮擴大申訴專員的權力,由申訴專員處理涉及體育總會的投訴。若果投訴成立,並涉及嚴重的行政不公及錯誤,則可成為日後拒絕撥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此外,若體育總會拒絕派員出席聆訊,或作出裁決後拒絕按照裁決作出賠償或其他補救措施,政府亦可基於此等行為而不再資助該等體育總會。

6.8.3 若果由申訴專員處理體育總會的投訴,並將投訴內容及體育總會處理投訴的表現納入審批資助金額的考慮因素,體育總會為了獲得資助,必定會重視申訴專員的建議並作出補救工作。屆時受體育總會管理層壓迫的運動員便不會投訴無門,而體育總會的管理層亦會受到有效的監管及約束。

6.9奧委會應獨立於港協

6.9.1 政府應該將香港奧林匹克委員會獨立於香港業餘體育協會之外,令奧林匹克委員會獲得應得的肯定及認同。

6.9.2 環觀現時不少亞洲地區,例如台灣、新加坡等,當體育協會獲認可為奧林匹克委員後,該等體育協會均會放棄原先協會的身份,並會命名為奧林匹克委員。然而香港的情況卻非常特殊,香港業餘體育協會獲承認為奧林匹克委員後,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卻沒有取消其身份,並將奧委會的名義加在香港業餘體育協會之後,令公眾以為奧委會附屬於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對於具國際性及在體育界具崇高地位的奧委會而言無疑是一種侮辱。

6.9.3有鑒於此,政府當局應該指令香港業餘體育協會改名,只用香港奧委會的名稱,若香港業餘總會拒絕改名為香港奧委會,便應指令香港奧委會與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分離,以免香港業餘體育協會凌駕於奧委會,令奧委會的身份及地位受損。

7. 總結

7.1 近年,港協暨奧委會以及多個體育總會,均不斷要求政府增加資源發展體育,並透過舉辦東亞運動會及申辦亞運會,促使政府增加對體育界的資助。然而,由於體育總會不屬於政府機構,即使該等總會每年均獲得大量政府資助,但過去多年來均缺乏監管。透明度不足、外行領導內行、管理層濫權、選拔運動員的機制不公平不公正的問題日趨嚴重。基於上述原因,雖然政府資助體育總會的資助逐年遞增,但體育事業的發展仍是停滯不前。

7.2 針對上述問題,政府可考慮只按照運動員於公開比賽的成績,選拔成績優異的運動員進入香港代表隊,從而確保精英運動員不會因體育總會不公平不公正的選拔制度而失去參加國際賽的機會。政府當局亦可透過改革撥款機制,加強對體育總會的監管。政府可透過修訂資助協議,迫使體育總會內部運作民主化,以及促使體育總會定期公開財政及部份內部運作物件。政府亦可透過修改資助協議,促使體育總會聘用專才為管理層,以及訂定合理公平公正的甄選機制。此外,政府更可成立申訴機構處理涉及體育總會的申訴,從而加強對體育總會管理層的制約及監管。透過上述措施,在公眾及政府的監管下,體育總會的流弊才可得以改善,公帑才能得以用於訓練真正有才幹的運動員,體育事業才可健康發展。

附件一,2001年至2010年各項體育項目體育總會獲得的資助金額變化

球類運動包括以下項目:羽毛球、棒球、籃球、桌球、板球、足球、門球、高爾夫球、手球、曲棍球、冰球、投球、欖球、足毽、壘球、乒乓球、壁球、網球、保齡球、草地滾球、排球

水上運動包括以下項目:龍舟、拯溺、賽艇、帆船運動、游泳、潛水、滑浪風帆、滑水、獨木舟


搏擊類運動包括:拳擊、柔道、空手道、劍道、劍擊、跆拳道、武術
其他運動包括:馬術、滾軸運動、國際龍獅、學界體育、三項鐵人、大專體育、滑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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