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日

香港柔道代表隊守則

中國香港柔道總會
香港柔道代表隊守則
本守則於二零零五年五月編制及發表,「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在此基礎上於二 零一零年四月作補充及修訂。

總 則: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是 
(一) 「中國香港柔道總會」的獨立會員或個人會員;及 
(二) 於香港柔道代表隊選拔制度達到相關標準者;及 
(三) 經「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甄選合格者;或 
(四) 曾參與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主辦的過去一個年度內的柔道活動,表現獲
「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評核達到標準並報請「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執行委員會」獲核准者。

有效資格: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具備 
(一) 持有有效「香港身份證」;及 
(二) 填妥並交回「香港柔道代表隊申請表」;及 
(三) 填妥並交回「健康證明書」確認身體和精神狀態適合柔道運動訓練;及 
(四) 獲「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確認為「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

教 練: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於「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期間,行使「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行政和訓練權力負責管理和訓練「香港柔道代表隊」;及 
(二) 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遣派編值。

訓 練: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序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編排和頒布;及
(二)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時間表」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編排和頒布;及 
(三)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由「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執行。

考 勤: 
(一)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出席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的狀況載入「香港柔道代表隊考勤表」;及
 (二) 「香港柔道代表隊考勤表」由「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執行及報呈「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




責 任:
(一)「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出席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編排和頒布的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序;及 
(二)「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服從和尊重「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訓練指;及 
(三)「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必須正面及正確履行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序;及 
(四) 接受及參與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遣派的柔道活動;及
(五) 維護並維繫「香港柔道代表隊」的團結和一致性;及
(六) 協助「香港柔道代表隊」一切成員履行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程序。

注意事項:「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參與訓練有機會代表香港參加各類型賽事或活動 
(一) 運動員的競賽表現或成績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二) 運動員的健康狀況及傷病紀錄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三) 運動員獲取獎項的機會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四) 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表現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五) 公眾場合的行為和言論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六) 香港柔道代表隊考勤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及 
(七) 遞交「香港柔道代表隊申請表」的時間影響「香港柔道代表隊」的成員參賽資格。

重要事項: 
(一) 經「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委任參與的柔道活動,均屬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 未經「中國香港柔道總會」或「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委員組」授權,禁止向任何團體、機構、組織、個人以任何形式發放關於「中國香港柔道總會」、「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香港柔道代表隊」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言論。
(三) 禁止一切抵觸或破壞「中國香港柔道總會」、「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香港柔道代表隊」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的形象的行為。
(四)「香港柔道代表隊」訓練期間;或「中國香港柔道總會」、「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委任參與各類柔道活動時,「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及其附屬委員會將會對「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進行拍攝或錄像,參與有關活動,即代表允許「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及其附屬委員會無條件並不限形式地使用及發放 有關肖像的權利。
(五) 違反本守則內容可能導致喪失「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資格,或其他處分;包括轉交「中國香港柔道總會紀律委員會」進行研訊。
(八) 「香港柔道運動員協議書」一經簽署及遞交予「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訓練組」則代表簽署人了解並願意遵守本守則的一切內容。
(九) 「香港柔道代表隊成員」如有傷病須要請假,必須以書面通知「中國香港柔





道總會訓練組」或「香港柔道代表隊教練」。「中國香港柔道總會」可能要求運動員提交認可醫療機構發出的證明書。 
(十)  本守則的最終解釋權屬「中國香港柔道總會」。 
(十一) 對本守則內容遇有疑問,請聯絡「中國香港柔道總會」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