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8日

2011年2月23日民政事務局會議

香港體育苦主大聯盟、各運動參與者 
“致許曉暉副局長立場書”

詳盡版,見此:
http://issuu.com/kuzhu/docs/conference

就有關體育界問題,我們提出六點訴求:


一、政府應促使各體育總會開放參與會務的權利,以高透明度及民主原則運作,並且確保各體育總會內的選舉方式能反映不同持份者的立場。
    


二、政府應促使各體育總會及港協暨香港奧委會在選拔運動員代表香港出賽時訂定公平、公正和合理的選拔機制。

三、政府應推動成立獨立於體育總會當權派以外而又具公信力的申訴/仲裁制度,讓質疑體育總會決定的人士能有渠道投訴。

四、修訂撥款協議,長遠考慮立法。要達到以上目的,我們認為最佳的方法是立法,以法律途徑來規範體育總會的組成、架構和運作。當然,立法茲事體大,不可能是短期能發生的事。為免有更多熱心體育的人成為不合理制度下的犧牲品,政府應該立即檢討現行與體育總會簽訂的撥款協議,制訂機制制裁行政混亂、處事不透明、內部機制不民主的體育總會。

五、政府分配資源時不應再獨厚體育總會。為免體育總會的當權派藉壟斷資源分配的權力以打壓異己,同時也為了讓公帑能用得其所,政府在分配場地、撥款等資源予體育界時,應讓各民間非牟利的體育組織直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

六、在未來有關體育政策的諮詢過程中,應開放予公眾參與。不少並非體育總會當權派但熱愛體育人士,也是體育政策的持份者。然而,這些人卻被排斥於現行的政策制訂程序之外,實在是於理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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